国办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国办通知要求坚决遏制乱占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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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
国办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据中国政府网25日消息,为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近年来,农民工培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训力度不断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明显提高。但是农民工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培训项目缺乏统筹规划、资金使用效益和培训质量不高、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
指导意见指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按照培养合格技能型劳动者的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培训项目和资金统筹管理体制,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相适应;到2015年,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
指导意见要求,根据企业和农民工的实际培训需要,整合培训资源,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农民工培训资金。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科学制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规范培训项目管理,严格监管培训资金使用。
指导意见同时指出,要加大政府培训投入,增强培训能力,加强规范引导。发挥市场机制在资金筹措、培训机构建设、生源组织、过程监管、效果评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行业、企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加强农民工培训。
国办通知要求坚决遏制乱占农用地 ♂
国办通知要求坚决遏制乱占农用地 新华社北京1 月8 日电 中国政府网8 日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通知指出,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通知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
通知强调指出,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要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通知说,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只能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已经批准的试点范围内。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必须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不减少。不得以试点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强制搬迁,侵害农民权益。
通知要求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 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上来,认真清理查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于2008 年3 月底前,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向国务院专题报告。
国办:开展全国粮库大清查,确保国家粮食储备安全 ♂
国办:开展全国粮库大清查,确保国家粮食储备安全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
资料图
《通知》指出,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查清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底线,确保国家粮食储备安全。
《通知》明确,本次粮食库存大清查遵循“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先行试点,创新方法;完善机制,压实责任”的清查原则,对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数量和质量进行清查。
同时,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通知》要求,本次粮食库存大清查以2019年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清查时点,分为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整改五个阶段。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要实事求是反映粮食库存情况,严格按照粮食库存大清查各项要求逐货位进行自查。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全面普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对粮食库存大清查发现的问题,各地要督促企业狠抓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要强化责任,严格落实自查、普查、抽查责任,对清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
《通知》强调,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法,严明纪律规矩,加强案件核查,落实经费保障,注重宣传引导。为保证大清查取得预期效果,2018年下半年,在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贵州、陕西、甘肃10个省,每省选择2个市(州)先行开展清查试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
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
国办发〔2018〕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政策性粮食库存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全面掌握政策性粮食库存情况,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确保国家粮食储备安全,国务院决定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以下简称大清查)。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查清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坚决堵塞漏洞,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住管好“天下粮仓”,确保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二)清查原则。
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底线。
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对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粮食库存,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清查力度和重要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先行试点,创新方法。结合当前实际,先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省份开展试点清查,探索切实可行、高效便捷的方式方法;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提高清查效率和水平。
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清查范围与内容。
1.清查范围。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等。
2.清查内容。
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二、清查步骤
以2019年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清查时点,分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整改五个阶段,开展大清查。
(一)扎实准备。2019年3月底前,做好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检查人员动员培训、检查器具配备、文件资料梳理等准备工作。纳入清查范围的各类粮食承储企业要实事求是反映粮食库存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二)认真自查。2019年4月底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督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严格按照大清查各项要求进行自查。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中储粮分公司备案;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质量检查原则上由企业对库存粮食逐货位自行扦样检验,逐货位建立企业质量档案数据库;企业不具备扦样检验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验机构派员实施扦样检验。
(三)全面普查。2019年5月底前,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择优安排检查人员。
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由中储粮分公司牵头检查,地方粮食等部门参与配合;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由地方粮食等部门牵头检查,中储粮系统参与配合。
普查阶段粮食质量扦样比例按不低于被检查企业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10%掌握,并突出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和问题多发地区的质量检查。2019年7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向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提交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同时提交本省份行政区域内所有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明细到储存货位的粮食数量和质量数据库。
(四)重点抽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适时派出联合抽查组,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质量抽查扦样比例按不低于被抽查企业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10%掌握,并突出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和问题多发地区的质量检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
(五)汇总整改。各地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报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大清查结果,建立完善全国分区域、分品种、分性质的粮食数量和质量状况数据库。对大清查发现的问题,各地要督促企业狠抓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实行销号整改。2019年10月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送大清查工作总结报告。
三、强化责任
(一)自查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由承租企业负责。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负全责,相关中储粮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其他中央企业的直属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
(二)普查责任。由中储粮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组,对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牵头的中储粮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地市级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其他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地市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普查组织工作负责。
(三)抽查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抽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抽查组对抽查结果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牵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参与的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部际协调机制要研究制定大清查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先行开展试点。为保证大清查取得预期效果,以2018年9月底(统计结报日)为清查时点,在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贵州、陕西、甘肃10个省,每省选择2个市(州)进行试点,2019年1月底前完成。具体试点方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创新工作方法。各地要聚焦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对重要问题线索和涉粮案件的核查力度;加强政策性粮食“三个异常”(交易异常、资金异常、运输异常)监测,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从严掌握实物库存检查方法,强化对银行信贷和财政补贴资金的账务核查;运用大数据、智能粮库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大清查效率;充分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四)严明纪律规矩。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大清查工作。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要明确保密责任,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五)加强案件核查。各地要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工作,建立案件处理相关制度和预案;抽调精干力量,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六)落实经费保障。要按照勤俭节约、降低成本的原则,安排落实大清查工作经费。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清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列入国家粮食和储备局部门预算;地方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清查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
(七)注重宣传引导。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清查的政策要求和方法步骤,提高透明度,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宣传,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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