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投资政策国家对农业的投资
农业投资政策国家对农业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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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
- 2、农业农村部:全力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有哪些措施扩大农业农村投资?
- 3、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2010)
- 4、中国农业项目政策优惠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业投资的稳定增长和合理使用农业投资政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业投资政策,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农业投资政策,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提指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农业金融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承包者,直接对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水利、农机、气象、农业科技、农业教育等方面的资金投入。第三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农业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多渠道筹集农业资金,逐年提高农业投资总量;
(二)综合平衡,保证重点,严格管理;
(三)有偿与无偿使用相结合;
(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兼顾。第五条 农业投资的重点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低产田土改造、农业科技与教育、粮食和蔬菜基地建设。第六条 市、区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农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市农业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计划、科技、金融、农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农业投资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资金来源第七条 市、区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家业承包都应逐年增加农业投资,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导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资金为主体,信贷资金、社会资金和利用外资为补充的农业投资体系。第八条 市、区市县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业基建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农业事业费的预、决算总额,必须逐年增长,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预、决算的增长幅度。
乡镇本财政预算内投资农业的数额和比例必须逐年增加。第九条 为了确保农业生产建设投资的稳定增长,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每年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总投资的增长幅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和科技三项费用于农业的部分均不得低于20%。
区市县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业基建支出和农业科技三项费的数额和比例,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第十条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安排信贷计划时,应当做到农业贷款的增长率高于各项贷款的平均增长率。农业政策性贷款必须按照批准的按计划和要求执行,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农村合作基金会应当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发展农业生产。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扩大农业筹资渠道。
法律、法规和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预算外农业资金,各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及时足额收取和解缴,不得随意减免。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提取公共积累,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提取的公积金、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税后利润按规定上交的以工补农资金应集中用于农业。第十三条 农业承包者应当在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增加资金、物资和劳动劳动投入。
农民依法承担劳动积累工。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未完成劳动积累工的,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相应的以资代劳资金。第十四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做事政策,扩大农业利用外资的范围和规模,鼓励全社会支援农业和投资发展农业。第三章 资金使用第十五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计划制定农业资金使用计划,做到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禁止将农业资金用于非农业建设。第十六条 财政预算内农业资金必须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做到及时足额拨会。当年未完成投资的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不得扣减下年的农业财政投资预算。第十七条 市、区市县财政预算内农业资金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预算支出科目范围内使用。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外农业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农业周转金主要用于扶持农业开发和农业商品生产,重点支持经济效益高的农业生产项目,以及名特优新农产品和出口创汇农产品的开发生产。第十九条 农业信贷资金除用于农产品收购、农资供应和乡镇企业贷款外,应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改造,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贷款和一般性农业贷款。
农业政策性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
农业农村部:全力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想要扩大农业农村的投资,就可以在政策上进行农民种粮一次性的补贴,从政策上的支持,是能够很好的激发农民投资的活力,同时也能够实现消费扩大就业的举措,是非常方便于生产与生活。现在还有很多的投资者会盯着一些工商业进行发展,但是目前农业的发展也是非常有前景的,所以也需要改变思路,尤其是农业产业园,还有产业集群,都是可以很好的进行建设,从而进行农业发展。
粮食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国家当中的重中之重,所以从政策上来看的话,农业农村的发展也必然是未来的重点方向不管是从投资还有整个市场内需上来看的话,农村都是拥有着巨大的发展市场。所以在此情况下就需要对农业的技术设施进行建设,同时也要保证粮食的安全,这些都是投资者进行投资的重要方向。还有技术也在不断的进行革新,所以在农村产业上也会进行升级改变,这也推进了农业产业升级,从而形成产业链,也将在未来不断的完善和配套,从而发展出更多的就业岗位。
关于农业投资并不一定说就能够实现大的收益,还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所以对于投资人来说还是要慎重一些。因为从整个国际市场上来看的话,像一些大宗的农产品会受到市场影响比较大,比如饲料,粮食,农作物等等,而从国内市场上来看的话,一些农产品也会受到季节以及其他政策上的波动。并且在种植农作物的时候,还可能会受到技术方面以及自然灾害的影响,所以对此情况也是需要提前做好规划。
最后农业农村在未来绝对是会进一步的发展,尤其是产业经济发展的动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业投资稳定增长和合理使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及投资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直接为上述各业服务的水利、农机、气象和农业科研等项事业。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学技术的开发与推广等方面的资金投入。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农业投资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方筹集、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投资的组织领导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林业、畜牧、国土资源、科技、水务、气象、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投资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组织编制农业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保障财政支出优先支持农业发展,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优先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第七条 金融管理机构对各金融机构的农业信贷投资工作,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业投资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资金筹集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包括财政投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投资、信贷投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等在内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农业投资体系。第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每年对农业投资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市本级和各区技术研究与开发费用用于农业的部分,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县(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费用用于农业的部分,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应对特大自然灾害所需资金,由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安排。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拨付的用于农业投资项目的资金,不计入本级财政经常性农业投资。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及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专项农业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等土地专项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复垦和耕地开发。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拓宽信贷领域,及时为农业发展提供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业贷款的发放工作。农业政策性贷款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和要求执行。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拨付农业资金或者农业信贷资金的农业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足额投入自筹资金。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增加农业投资,扩大利用境内外投资的范围和规模。第三章 资金使用第十七条 财政投入的农业资金,可采用无偿、贷款贴息等使用方式。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八条 财政投入的农业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二)农业结构调整和特色农业发展;
(三)蔬菜、水产品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
(四)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
(五)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农产品市场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六)农业新品种选育、引进、推广;
(七)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
(八)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质量动态监测和保护系统建设;
(九)林业生态建设和农业环境保护;
(十)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建设;
(十一)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
(十三)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环境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业补贴制度,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增加对农业的补贴性投资。
国家对合作社的惠农政策多杂,按照惠农政策的涵盖范围及其特点,农合专家把这些政策分为三大类:优惠政策、补贴类政策、专项扶持类政策。
1、优惠政策
涉农企业或者合作社可以享有的税收减免、用水用电优惠等其他的优惠政策类。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
(1)购机优惠
2012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15亿元,约30%用于支持合作社购置农机装备。
(2)土地流转优惠
部分地区对合作社土地流转优惠补贴,十八届三中全会鼓励土地向合作社流转,静待以后各地出台土地优惠政策。
(3)税收优惠
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4)用电用水优惠
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电力部门对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从低执行的政策。
2、补贴类政策
国家给予农业企业或合作社贷款补贴、购机补贴、种粮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等,从2003年开始,主要的农业补贴有:
2003年开始,国家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
2007年开始,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
2008年,对粮食大户的奖励政策,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政策,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
2012年,肉羊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
2013年,继续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增加农业保险品种,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增加农业保险品种。
2014年,将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实行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政策。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15年,深化农村改革、支持粮食生产、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生猪大县奖励、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畜牧良种、其他,农资综合补贴、退耕还林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等等。
3、专项扶持
国家为扶持某些产业拿出专项资金,扶持资金力度大,覆盖范围相对较小,需要在项目通知后申报争取。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专项扶持:
1月,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目,要求单笔贷款不低于100万,不高于6000万。
2月,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项目,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3月底前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目,扶持资金80-160万。
4月底前后,农村幸福院项目资金3万元,新网工程项目,扶持资金200-400万。
3-5月,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集中供气等沼气工程项目,扶持资金20-80万。
6月前后,科普惠农项目,扶持资金10-40万。
8月左右,“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扶持资金100万左右。
10月底前,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扶持资金龙头企业100-300万,合作社50-150万。
9-11月,各省农技推广项目,扶持资金、中央投资专项资金项目。
财政支农文本常年申报,合作社自身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等,扶持资金10-100万。
另外,扶贫办带动农民增收性强的农产品加工产业项目,扶持资金500元,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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