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农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武汉市农业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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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农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武汉市农业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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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武汉农业有哪些扶持政策,以及武汉市农业发展现状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国家对农业的补助和优惠政策都有哪些?
  • 2、2020年湖北扶贫政策有哪些
  • 3、湖北省农业补贴政策
  • 4、武汉市粮食补贴一年几次
  • 5、《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
  • 6、武汉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

一、种植业补贴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稳定粮食产量。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落实落地,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6.5亿亩。

关于粮食作物的补贴,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按照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取向,完善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

二、农机补贴

2018年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共发放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74亿元,扶持163万农户购置机具191万台(套),绩效目标超额完成,便民利民成效显著。

2019年的农机购置补贴将具体补贴的范围,分为15大类42个小类137个品目,实行的补贴范围内的机具也都是被要求为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农机。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支持薄弱环节适用农机研发,促进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可以想见,未来农民朋友将会有更多、更好的农机可以挑选。

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2019年关于畜禽的粪便污染情况也将实行补贴。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的处理方式,以农村的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的利用方向。

将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保持规模养殖场的粪污处理设备的配套率达到95%以上。中央财政奖补资金2018年对猪当量为50万头以下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县,累计补助上限为3500万元。另外,多个省区也出台了各自的补贴政策。

四、对水稻、小麦、玉米等给予保费补贴支持,农民自缴保费比例一般不超过20%。

总的来说,今年国家对于农业的补贴力度还是进一步上升的,当然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每个省市补贴的标准都不尽相同,具体还是要以当地的规为准。

扩展资料:

惠农政策重点在此渗于组织保障、政策保障、人才保障。

1、从组织保障来讲,乡村振兴是一篇大文章。

中央反复要求乡镇振兴是一把手工程,要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要使乡镇振兴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的大事。

在这个问题上要任务到人,责任到人。改革的效果和我们进度也要到人。在组织上确保乡村振兴落到实处。 确保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理念落到实处。这是第一森岁脊个大的保障。

2、第二个大的保障就是政策保障。

我们要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在土地制度、经营制度、产权制度,包括国家对农业的支持雀者保护制度,构建和完善方面下功夫。

乡村振兴按照国家2018到2022乡村振兴规划的要求的话,乡镇振兴需要投入7万亿。那么怎么样通过政府行为的调整,带动社会资本投向乡村振兴,促进农业农村优先发展。那么在政策保障方面,我们有很多需要做的大的文章。

3、最后就是人才保障。

说一千,道一万,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人才是根本。所以总书记讲,我们要培养造就一批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这是对各级干部而言的话,基本要求。第一要懂,要把农业作为自己的业务,精通它。第二更重要的要有情怀,要把农民,要把农村作为自己的感情所系。

一方面老百姓要有获得感、参与感、幸福感、安全感。另一方面,我们各级干部要把农民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做。当然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培养造就一批爱农业懂技术会管理的职业农民。让新型的职业农民,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这么个过程中发挥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019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出台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这些内容与你息息相关

1. 湖北扶贫政策小知识

湖北扶贫政策小知识 1.湖北省扶贫政策的标准

湖北省扶贫内容与主要途径: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通过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武汉农业有哪些扶持政策,建设现代农业,培育龙头企业,兴办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业,增强财政实力,多渠道转移贫困农民就业,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

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户规模经济。第十八条 农村扶贫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分类指导,将整村整乡(镇)、整县(市、区)推进与区域发展、连片开发相结合,将农村扶贫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统筹解决不同类型贫困区域的脱贫致富问题。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充分利用当地优势资源,集中力量扶持优势产业,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来资本投资贫困地区,参与经营,实施产业化扶贫。第二十条 省人民 *** 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的农业综合开发、高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低丘岗地改造、低效林改造和高效经济林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因地制宜地实施扶贫移民和生态移民,对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实行异地开发、搬迁扶贫,努力改善生存和发展条件。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组织引导贫困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关心、帮助解决贫困地区农民工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帮助解决行路、饮水、上学、就医、用电、听广播、看电视电影等困难和问题。第二十四条 加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制定和完善教育资助制度,确保贫困人口受教育权利,提高贫困人口文化教育水平。

建立和完善城市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任教制度。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 *** 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制定和落实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制度,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支援贫困地区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 *** 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完善贫困地区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聘用及职称评审政策,对长期在贫困地区服务的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聘用中给予倾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乡村教师、乡村卫生院(室)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 *** 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文化和体育的组织、设施、队伍建设,实施文化、体育扶贫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筹集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图书馆、文化馆、体育活动中心等场所建设和历史文化遗迹的维护。第二十八条 重点加强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和管理工作,制定计划生育优惠政策,鼓励少生、优生,提高人口基本素质。

第二十九条 完善与农村扶贫制度相衔接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救济救助;对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的贫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防控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卫生防疫、转移安置等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技能培训和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防灾减灾能力。第三十一差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农村扶贫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实施农村人才培养计划,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带领村民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县为单位、整合资源、集中使用、规范审批、提高效益的原则。第三十三条 扶贫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农村蠢袜扶贫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申请;重大扶贫项目立项应当提供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扶贫项目立项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县级以上人民 ***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带庆激批权限,分类审批扶贫项目,报省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扶贫项目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年度扶贫项目主要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国家计划投资的开发项目符合贫困地区条件的,应当向贫困地区倾斜。

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部门审批。第三十六条 扶贫项目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项目档案登记制、项目政务公开制等,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扶贫项目符合 *** 采购和招投标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 *** 采购和招投标。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实施扶贫项目前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档案。

扶贫项目工程建成后,应当确定工程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

扶贫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组织项目验收。第三十八条 扶贫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扶贫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和以工代赈资金,以及有关部门筹集、社会捐赠的扶贫资金等,应当按照下列用途安排:(一)财政扶贫资金和有关部门筹集的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发展、人力资源开发、扶贫移民;(二)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2.武汉农业有哪些扶持政策我国对于扶贫政策现在有哪些具体的政策要求

关于扶贫政策的规定,首先是在2013年12月18日,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下发武汉农业有哪些扶持政策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13〕25号),该通知明确提出要更加广泛、更为有效地动员社会力量,构建 *** 、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在全国范围内整合配置扶贫开发资源,形 成扶贫开发合力,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改进贫困县考核机制。

由主要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向主要考核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转变,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 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把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作为 主要指标,引导贫困地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把工作重点放在扶贫开发上。 (2)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

国家制定统一的扶贫对象识别办法。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坚持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 接,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每个贫困 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建设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

专项扶贫措施要与贫困识别结 果相衔接,深入分析致贫原因,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集中力量予以扶持,切实做 到扶真贫、真扶贫,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稳定脱贫目标。 (3)健全干部驻村帮扶机制。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有工作基础上,普遍 建立驻村工作队(组)制度。 可分期分批安排,确保每个贫困村都有驻村工作队 (组),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

把驻村入户扶贫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特别是青 年干部的重要渠道。驻村工作队(组)要协助基层组织贯彻落实党和 *** 各项强 农惠农富农政策,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各项工作,帮助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致富。

落 实保障措施,建立激励机制,实现驻村帮扶长期化、制度化。 (4)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各级 *** 要逐步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 金投入,加大资金管理改革力度,增强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项目资金要到 村到户,切实使资金直接用于扶贫对象。 把资金分配与工作考核、资金使用绩效评 价结果相结合,探索以奖代补等竞争性分配办法。

简化资金拨付流程,项目审批权 限原则上下放到县。以扶贫攻坚规划和重大扶贫项目为平台,整合扶贫和相关涉 农资金,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

(5)完善金融服务机制。 在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快推动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增 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功能,规范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贫困村资金互助 组织。

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增加财政贴息资金,扩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进一 步推广小额信用贷款,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和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推 动金融机构网点向贫困乡镇和社区延伸,改善农村支付环境,加快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发展农业担保机构,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改善对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等经营组织的金融服务。

(6)创新社会参与机制。 建立和完善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 制度。

充分发挥定点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在社会扶贫中的引领作用。支持各民 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参与扶贫开发工作,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社 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扶贫开发。

建立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形成有效协调 协作和监管机制。 全面落实企业扶贫捐赠税前扣除、各类市场主体到贫困地区投 资兴业等相关支持政策。

3.国家的扶贫政策是什么

由于历史、自然、社会等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仍相当严重。

国务院领导同志指出,目前全国的扶贫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其主战场在少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之所以长期贫困,一是自然条件恶劣;二是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不平衡所遗留下来的问题仍然比较明显,对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了不容忽视的滞后作用;三是地理环境封闭,信息闭塞;四是经济基础薄弱,发展十分缓慢。

为了打好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攻坚战,早日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一方面,少数民族地区各级党委、 *** 要高度重视和努力,认真制定新的特殊措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注意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另一方面,中央有关部门继续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重点扶持。 现有的各项扶贫政策措施向民族地区倾斜。

(1)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银行贷款规模和化肥、柴油、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的安排可优先予以照顾。(2)国家新增加的农业投资、教育资金、以工代赈、温饱工程等扶贫资金和物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分配比例应明显高于其他地区。

(3)信贷部门对解决群众温饱确有成效的农林牧开发项目,视其生产周期,在还款期限,自有资金比例等方面放宽贷款条件,尽量简化贷款手续,保证贷款资金随扶贫项目实施的进度及时到位。(4)对民族贸易企业继续实行低息、低税,对民贸企业经营的农副产品和少数生产生活必需的一些工业品继续实行价格补贴。

以上政策,国家已经实行,并且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保持不变。

湖北省农业补贴政策是以奖代补项目。

重点支持畜产品主产区、中心城市周边及距中心城市较近的优势产区,鼓励集备厅中连片,着力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发展。项目资金可以用于改建、扩建和仿镇隐新建。

主要支持畜种包括肉牛、肉羊、蛋鸡、肉鸡和生猪。其中支持肉牛、肉羊的资金不低于总资金的60%;肉牛、肉羊项目优先支持饲养母畜的标准化养殖场;除郑州市外,其他市(县)不得申报安排生猪旅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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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次。

一年一次农业补贴发放时间以及领取条件国家规定,粮食补贴必须在6月30日宴配之前发放到农民手里。

粮食补贴一亩地补,农村种植粮食,不仅可以申请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东北四省还可以申请玉米、大豆、水稻生产者补贴,除此之外,种粮大户还可以申请规模经营补贴,以及农机购置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1、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包括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其中粮食直补对象为水稻、汪祥厅玉米、小麦等为主的粮食作物,水稻补贴标准大部分地区提升250元/亩,玉米补贴标准各个地区不一,吉林为146.98元/亩,良种补贴补贴标准为水稻15元/亩,小麦、玉米、花生等10元/亩。2、粮食生产者补贴,补贴范围主要是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地区,对象为玉米、小麦、水稻、大豆种植户,一般黑龙江玉米生产者补贴30元/亩,大豆生产者补贴255元/亩,水稻生产者补贴地表水133元/亩、地下水93元/亩,小麦生产者补贴每亩110元左右。具体补贴困隐详情可以关注下发的《一号文件》和《春耕工作指南》,各个省份标准有所差异。

武发〔2008〕15号 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 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2008年7月16日)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和资源优化整合,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提升现代都市农业水平,确保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旦禅。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契机,以集约农村土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断创新和完善我市农村土地流转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机制,建立健全流转市场,培育规模经营创业主体,促进我市现代都市农业的发展。(二)总体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力争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100万亩(约占耕地总面积比例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1000亩以上连片规模经营面积应占到三分之一以上。通过此迟悄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经营,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现代都市农业发展;通过政策扶持、机制创新,实现“两型社会”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通过二三年的努力,力争使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二、不断探索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新途径(一)完善龙头企业带动型流转模式。鼓励各类企业到农村采取多种形式经营土地,单独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对利用流转土地依法兴办的农业企业,按照《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0号)给予有关政策支持。积极扶持龙头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能手)以公司化、园区划和合作化形式整体流入土地,实行规模经营,促进优势农业产品区域化布局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发展。(二)发展新型股份合作型流转模式。鼓励组建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成立的农民土地合作社,以“森渣零入整出”的方式由业主进行规模经营。支持农民自愿联合,把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量化为长期股权,组建合作农场,以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规模经营或土地资本营运。(三)鼓励致富能人回归创业型流转模式。积极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向农业和农村流动。支持有经济实力的致富能人回归创业,兴办农业企业,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技术操作、统一机耕机整、统一病虫防治、统一订单销售”的模式进行规模经营,带动当地农户进行土地流转。(四)探索城乡统筹发展型流转模式。鼓励整村、整组农户将各自承包的土地,统一委托乡镇(街)及村流转服务组织集中进行流转,并对流转土地连片整理形成农业园区,进行农业项目的招商引资或实行企业化管理。有条件的乡镇(街),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取城镇社会保障的新型土地流转试点。三、切实做好土地流转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一)做好流转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市、区劳动社保部门应优先安排土地流转已流转的农民就业培训与推荐,并享受国家有关就业补贴政策。受让的规模经营主体应优先吸纳土地全部流转且年限在5年以上的农户劳动力,并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支持鼓励外出务工农民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组织托管承包土地,对托管承包土地,受托组织可以帮助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所有。(二)做好整体流转农户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对于土地经营权整村、整组流转的农户,经所在区财政、农村经管、劳动社保部门审核确认后,纳入我市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其家庭成员享受农村居民低保政策。(三)做好相关补偿政策落实工作。已流转的土地,如被国家征(占)用,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补偿原土地承包农户,地上附作物及青苗补助费支付给相关权利人。四、建立和完善市场运管机制(一)建立价格指导机制。各区要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片区制定土地流转的最低指导价(即流转基准价),再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或通过乡镇(街)招标方式确定具体的土地流转价格。鼓励以实物折价方式确定流转价格,未以实物折价的,应按照相应的时间段约定其递增标准。(二)设立相应管理体系。积极发挥区、乡镇(街)、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和纠纷调处机构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服务平台,并制定市场预测、风险防范、利益调节和仲裁机制,切实保护土地流转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区要对土地流转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结合考核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通报。(三)建立服务网络平台。各区、乡镇(街)应依托农村经管部门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土地流转工作的监督管理、信息发布、招商引资、建档立库、协调纠纷等服务性工作;有条件的村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各涉农部门要建立联系制度,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市、区应建立农经信息网站,宣传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相关政策法规、操作流程和供求信息;乡镇(街)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与市、区联网,还要建立市、区、乡、村四级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动态。五、加大对规模经营的政策扶持力度(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按照“总体规划、确定标准、分级投资”的要求,市、区两级财政要安排土地流转和规模扶持资金。从2009年起至“十一五”期末,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全市农村土地流转补贴。市财政对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且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业主(流入方),按每亩50元一次性给予补贴,同时还可享受政府已出台的其他产业化发展扶持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市、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对区、乡镇(街)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应在年度基建计划和工作经费中给予一定的资金安排。各区财政也应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补贴。(二)引导土地规模经营向循环农业发展。对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且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项目,市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农田基本建设、板块基地建设等项目建设资金要优先安排,捆绑使用。各区也应优先安排相应的配套建设资金。对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资源再生利用、发展循环农业的,经市农业部门认定后,对用于资源再生利用的设施投入,按市农业有关产业政策给予扶持补贴。(三)给予土地规模经营信贷和建设用地等方面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要把规模经营业主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并对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业主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对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且期限10年以上的种养殖业主,按实际需求申请建造简易的用于生产管理的辅助设施,在不破坏耕作层并保持节约用地原则的前提下,国土部门可按临时建设用地的性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经营合同到期后,由业主自行拆除,并恢复耕作。六、加强组织领导(一)调整完善工作专班。将市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管理。(二)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市委农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劳动社保、国土房产、农业、林业局和市农村经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制定相应工作措施,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三)实行绩效管理。将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目标纳入全市绩效管理,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障农业投资稳定增长,提高农业投资效益,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本市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湖北省农业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对农业投资,应当坚持政府投资、多方筹集、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投资的领导组织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农业、财政、科学技术、审计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农业投资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负责农业贷款工作,鼓励其武汉农业有哪些扶持政策他金融机构向农业贷款。第五条 对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资金筹集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家、集体、农民个人和社会各方面相结合的农业投资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农业投资的总体水平。

各级财政每年对农业投资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经常性的农业投资包括:

(一)预算内地方统筹和财政自筹基本建设投资中用于农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占30%,兴建重点大型水利工程,应适当增加农业投资武汉农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二)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业部门的事业费,应按照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予以安排,特大防汛、抗旱等抗灾经费另行安排;

(三)科技三项经费用于农业的部分,应当占20%。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经常性的农业投资,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行。但县和农业比重较大的区,科技三项经费用于农业的部分应占30%以上。第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或部门安排的农业开发等项目,本市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筹集农业项目的预算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完善烂胡农业发展基金,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第十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对乡办企业、村民委员会对村办企业,按照税后留利3%的比例提取以工建农资金,专户储存,用于本乡、本村发展农业生产和进行农田基本建设。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出让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农业的资金。第十四条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安排信贷计划,应当保证农业贷款的增长率高于各项贷款的平均增长率,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业贷款利率,优先安排,保证及时足额发放。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改善农业投资环境,鼓励、引导社会资册绝金饥姿拦和市外、境外、国外资金投入本市农业。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和农户增加农业投资;鼓励和引导各类贸工农一体化组织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农业投资。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集体经济,增强农业投入能力,组织好社区内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服务。

农业承包者应当在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增加投入。第三章 资金使用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内农业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及时足额拨付。当年未到位或者未能支出的,应当补足或者结转下年使用,并不得扣减下年财政预算内农业资金。

禁止将农业资金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农业资金。第十九条 农业资金应当按照确保重点、分级负责、项目管理、讲求效益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市对农业的投资,应当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发展高科技农业和农业产业化为重点。主要用于防洪、排涝、灌溉等水利骨干工程建设,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重点基本建设,重要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良种基地、林业生产基地、防护林工程、农业机械、农业科研、农业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和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区县对农业的投资,应当根据本地区农业发展的需要确定重点,提高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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