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二手农机三轮车]肇事逃逸还玩“障眼法”?嫌疑人两日落网
肇事逃逸还玩“障眼法”?嫌疑人两日落网
11月7日12时23分许,在郯城县230省道刘楼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三轮摩托车穿插超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留下受伤倒地的电动车驾驶人扬长而去。接报警后,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郯城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立即赶往事发现场进行勘察。
经查,肇事车为一辆三轮摩托车,肇事者事发时戴着口罩,事发后立即驾车逃离了现场,且经过调取事发后周边监控,发现其在下个路口戴上了挂在车把上的头盔。针对现场勘察结果和相关证据,民警迅速开展走访调查,由于事发地附近多为小路村道,行驶轨迹不连贯,且车辆号牌不清,郯城县二手农机三轮车肇事者面部特征不明显,给案件侦破带来极大困难。办案民警经过两天两夜的走访和分析比对,最终在11月9日晚确定郯城县二手农机三轮车了嫌疑车辆和驾驶人。
当民警来到嫌疑人家中时,嫌疑人拒不承认其发生过交通事故。民警在勘察其车辆时,发现该车后侧有明显撞击痕迹,但车牌和白色头盔却不见踪影。民警随即将米某带至交警大队进行询问,在询问过程中,面对扎实的证据,米某最终承认了其肇事逃逸的事实,交代其当时出于害怕承担责任,便起了逃避的念头,逃跑过程中生怕被监控拍到,就想到了车把上的头盔,戴上头盔后就觉得没问题了。在快到家的时候,怕交警追到家里来,就在路边把车牌卸了扔到河里,头盔也一并扔了,如今想来真是后悔不已。
目前米某已被依法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二、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类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一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郯城县二手农机三轮车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发生事故后
必须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并报警
一旦肇事逃逸
交警一定追查到底,绝不姑息!
来源: 临沂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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