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2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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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关于做好2018年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的通知

2、关于做好2022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工作的通知

3、关于做好农机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工作的通知

4、关于做好河北省2022年《跨区作业证》发放的紧急通知

关于做好2018年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8年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的通知

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布通知,就做好2018年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农办计〔201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垦、农机、渔业)厅(委、局、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依据《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等规划,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绿色发展、创新驱动、农村改革、稳定粮食生产,以扩大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创新投资方式、提高投资绩效为目标,整合优化现有专项,聚焦突出重点专项,积极谋划新设专项,着力鼓励社会投资,引导扩大有效投资,发挥农业投资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为优化供给、提质增效、农民增收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主要原则

(一)聚焦重点领域,着力推进农业转型升级。聚焦支持粮食产能、畜禽粪污处理、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生态保护、种养结合、全产业链开发等重点建设领域,实施一批重大工程项目,着力夯实农业转型升级的物质基础。

(二)强化需求导向,突出公益性基础性功能。重点解决跨地区、跨流域、跨行业和涉及大宗农产品总量平衡、重大布局的建设需求,强化薄弱环节和短板领域建设,发挥政府投资公益性、基础性功能。进一步强化直属单位建设。

(三)优化专项结构,促进资金高效协同使用。加强对现有专项的扩容、转型和整合,适当打破行业系统界限,实现农业建设项目数量由多变少、单体投资规模由小变大,促进投资整体效益显著提升。

(四)强化引领带动,发挥有效投资支撑作用。加大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作用突出的项目投资安排力度,积极创新投资方式,鼓励利用PPP方式,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加大投入农业的力度,不断扩大农业有效投资规模。

三、重点支持领域

按照《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提出的重大工程,结合有关规划布局、建设内容和支持方式,提出本省(区、市)、本单位2018年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需求建议。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按照《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关于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主要支持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和棉花、糖料、油料、农垦天然橡胶等田间工程,建设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建立耕地质量数据平台。

(二)现代种业建设工程。按照《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主要支持种植(含牧草)、畜禽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库(圃、场)、育种创新基地、国家品种测试站、国家级和区域性制(繁)种(苗)基地建设等。

(三)现代农业科技创新驱动工程。按照《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主要支持重大农业科学工程、重点学科实验室、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和科学试验基地等。

(四)智慧农业引领工程。按照《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在大田种植、设施园艺、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领域开展数字农业建设试点,建设全球农业数据调查分析系统,建设农业遥感应用与研究中心。

(五)种养结合循环农业工程。按照《种养结合循环农业工程建设规划》,通过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农村沼气工程开展种养结合一体化项目建设,重点支持生猪、奶牛、肉牛大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六)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按照《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规划(2016—2020年)》,主要支持东北黑土地保护、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草原保护与建设、农业野生植物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等。

(七)农业生产安全保障工程。按照《农业生产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主要完善动植物疫病虫害监测、诊断和防治等动植物保护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草原防火站及防火物资储备库等;支持沿海中心渔港、一级渔港、渔政码头建设,沿海及内陆渔政执法船艇、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执法装备条件建设。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工程。按照《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体系,完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省级监管指挥调度中心和县级追溯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多个乡镇组成的)执法站建设。建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和主产区实验站。

(九)农业“走出去”支撑工程。按照《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支持农业对外合作“两区”建设,在境内建设与境外投资和农产品出口相配套的科技研发、加工物流仓储、检验检疫及跨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养殖屠宰加工等设施。建设规模化、标准化优势农产品出口的生产基地以及配套设施,强化农业对外合作科技与人才支撑。完善农业对外合作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统计制度建设。

此外,按照相关规划和建设方案要求,继续支持农垦公益性建设、垦区危房改造及农业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条件改善提升等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编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主管部门和部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梳理本地区农业发展需求和本单位建设重点,切实做好2018年投资计划草案的编报工作,确保编制出一个适应发展需求、体现改革精神的高水平投资计划草案。

(二)科学确定编报规模。对已批准规划或工作方案的专项,依据规划年度任务提出2018年中央投资需求。对正在编制规划或工作方案的专项,原则上可比照今年本区域本单位投资规模提出2018年中央投资需求。此外,可根据实际需求提出其他属于中央事权范围、符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具备工作基础的专项。

(三)落实相关管理责任。落实项目单位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在申报投资计划草案时,应逐一明确每个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并随文件一并报送(打捆项目可不填)。落实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应逐一明确每个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相关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文件一并报送。没有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为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四)全面强化沟通衔接。要结合现行投资管理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对于发展改革与农业两部门联合管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行业专项,要按照专项管理办法要求,主动与发展改革部门沟通,协同开展投资计划编报等工作。对于以农业部门为主管理的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等专项,主动沟通发改、财政等部门协调落实地方投资,为项目落地创造条件。

(五)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列入2018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的项目,要加快推进项目组织申报和审批、核准、备案及城乡规划、用地审批等前期工作,确保投资计划下达后能及时开工建设。要积极探索社会主体参与建设和运营农业工程项目的具体方式,切实发挥政府投资促投资稳增长作用,提高中央投资效益。要做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入库准备工作,确保按要求及时入库。

请各单位于7月17日(星期一)前将2018年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计划草案及投资计划需求表送我部发展计划司和有关司局(各2份),同时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日常工作/综合文档管理”上传电子文档。对加强农业投资管理、优化农业投资方式、谋划农业重大项目、提高农业投资效益的意见和建议,也请一并报送。

联系人:何声卫  010-59192553

袁志章  010-59192564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7月6日

关于做好2022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2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水产技术推广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

? ? ? ?2021年,我部印发《关于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的通知》,决定在“十四五”期间组织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以下简称“五大行动”)。一年来,各地渔业部门积极响应,扎实推进,效果显著,共培育五大行动骨干基地984示范面积492万亩,示范推广水产新品种96个。骨干基地实现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全覆盖,养殖尾水实现循环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水产养殖用兽药总使用量同比减少7%,配合饲料替代率平均达到77%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的工作部署,按照《“十四五”全国渔业发展规划》相关要求,切实做好2022年“五大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支撑政策

? ? ? ?实施五大行动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和水产品稳产保供的重要举措,是渔业部门履职尽责、助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各级渔业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五大行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健全渔业主管部门牵头指导、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具体实施、科研教学单位全面配合、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各方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我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五大行动”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五大行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在各类渔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中统筹安排,将“五大行动”列入各类惠渔政策支持范围,予以倾斜支持,并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优质水产品推介展示等激励机制,形成共推“五大行动”的良好格局。

? ? ? ? 二明确目标任务,推进行动落实

? ? ? ?(一)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广行动。各地要依据资源禀赋,加快推进养殖模式转型升级,因地制宜试验推广陆基设施化循环水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等)、海上设施化养殖(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等)、多营养层级综合养殖、稻渔综合种养、大水面生态增养殖、盐碱地渔农综合利用等水产养殖技术模式。加快推进先进技术模式的集成创新和示范推广。

? ? ? ?(二)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推广行动。各地要充分利用国家渔业绿色循环发展等扶持政策,因地制宜推广池塘底排污等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技术模式,综合物理(自然沉淀、微滤机过滤等)、化学(臭氧等杀菌消毒、化学药品处理等)、生物(放养滤食性鱼类、利用水生植物净化、微生物净化处理等)等技术集成熟化和改进提升,研究制定标准规范。

? ? ? ?(三)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各地要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指导养殖者依法依规使用投入品。要加强疫病监测与预警预报,推广应用疫苗免疫和生态防控技术,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实施和SPF(无规定疫病苗种场建设;探索水产养殖过程全链条生物安保;扎实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推广使用“鱼病远诊网”。要做好水产养殖动物病原菌耐药性监测,强化减量用药技术指导。要分品种构建水产养殖用药减量技术模式,骨干基地要实现兽药用量同比减少5%以上,抗生素类兽药使用量同比减少10%以上。

? ? ? ?(四)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行动。各地要加大饲料研发和宣传力度,逐步改变使用幼杂鱼养殖肉食性品种传统观念和习惯。坚持因种施策,聚焦大黄鱼、大口黑鲈、梭子蟹等幼杂鱼使用量较高的养殖品种,优化饲料配方,改进生产加工工艺,依法申请饲料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协助骨干基地与优质饲料生产企业做好对接,指导开展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养殖适应性驯化和试验示范。骨干基地养殖鲆鲽类、大口黑鲈等配合饲料替代率实现100%;大黄鱼、花鲈、石斑鱼等配合饲料替代率不低于90%;鳜、梭子蟹、青蟹、河蟹等配合饲料替代率不低于70%。

? ? ? ?(五)水产种业质量提升行动。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水产新品种推广应用效果评价办法并启动实施,发布优良品种推荐名单,促进优良水产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与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等单位联合举办第三届中国水产种业博览会,开展优质水产种苗推介展示。各地要根据《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实施方案(2021-2023年)》部署要求,开展基本情况普查数据审核和分析,做好查缺补漏,摸清水产种苗繁育主体状况。要继续推动南美白对虾、虾夷扇贝等重要品种联合育种,探索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

? ? ? ? 三、强化宣传示范,营造良好氛围

? ? ? ? 各地要加强培训力度,以现场观摩、集中研讨为抓手,广泛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搭建形式多样的交流平台。总结梳理经验做法,遴选一批先进典型,分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在官网和“中国水产微信公众号设立专栏,组织编制工作动态,各地要积极报送工作动态和典型案例。要加大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模式示范推广力度,深入打造一批代表性好、展示度高的示范样板,制定一批区域适用性好、指导性强的技术标准,宣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范例,构建一批产学研推用紧密结合、优势互补的示范推广新机制。要继续遴选和培育一批创新度高、成效显著、代表性强的骨干基地,与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相衔接。要积极鼓励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主动应用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模式,打造品牌、提升效益。

? ? ? ? 我会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适时组织开展五大行动实施情况调研请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于3月15日、7月15日、11月30日前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总结半年工作和全年工作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请省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认真组织填报五大行动骨干基地信息管理系统(http://xd.szjoann.net)。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农业农村渔业渔政管理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2年1月26

关于做好农机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农机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农机管理局(办公室)、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及有关认证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精神,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的要求,推进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种类范围及认证要求

农机产品认证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结果直接采信,种类范围按国家认证认可监管部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农机产品》确定;对自愿性产品认证结果采信开展试点,试点产品获证后可具备补贴机具资质,试点期限2018—2020年。第一批试点产品为:100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甘蔗收获机、旋耕机、微耕机。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会同农业部组织制定并联合发布列入资质采信范围的产品认证规则,其中的产品品目名称、认证模式、技术规格参数与其核测方法等方面的规定,应满足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需要。

农机生产企业自愿持符合要求的产品认证证书,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申请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

二、参与采信工作认证机构的确定

承担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成立,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其认证结果在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予以采信。一是从事农机产品检验、检测、认证或鉴定等质量评价活动3年以上,其中农机产品认证领域经历2年以上,具备公正、独立、有效地从事农机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二是累计颁发农机产品认证证书50张以上,且采用的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三是拥有从事农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人力资源,其中农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有5年以上农机质量评价活动从业经历,并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

符合上述条件并愿意承担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交采信机构登记表(见附件1)及有关资料、承诺书(见附件2)等。国家认监委组织产品质量认证、农机试验鉴定、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会商农业部后,确定并公布认证机构名单及其认证产品种类范围。

认证机构如有以下情况变化,应按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提请变更。一是机构名称、地址等机构信息发生变化;二是承担认证的资质采信产品种类范围发生变化;三是其他需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

在试点期限内,按照上述条件对列入农机购置补贴采信工作的认证机构予以确定和管理,待试点结束、有关条件成熟后,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认证信息公开和管理

认证机构应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相关要求,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管理的“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传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机构及认证产品种类范围信息,并在发放产品认证证书后两周内,按平台要求上传获证产品证书、照片、认证报告、所属品目、主要技术规格表等信息,其中品目名称要与补贴机具品目保持一致。

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信息等发生变更,或者在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有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形,相关认证机构应按认证认可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形成后于两周内上传平台予以公开。

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和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相关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报告、检验报告等记录应至少保存6年。

四、违规行为查处

各省农机化、认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密切沟通配合,严厉查处补贴认证产品违规经营及违规认证等行为。

对于农机企业违规经营补贴认证产品的行为,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组织调查处理。

对于违规线索明显或经初步核实有较大违规嫌疑的认证机构,相关调查机关应及时函告平台管理单位,由平台管理单位先行采取冻结信息上传等防范处理措施,同步函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并根据国家认监委最终处理决定做好后续处理工作。对于违法违规认证机构及行为,国家认监委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调查处理。

附件:

1.承担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产品认证机构登记表

2.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工作承诺书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

关于做好河北省2022年《跨区作业证》发放的紧急通知

关于做好河北省2022年《跨区作业证》发放的紧急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机监理机构、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针对个别地区在发放2022年《跨区作业证》不规范,引发农机用户向省农业农村厅信访、投诉等问题,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规范发放程序,认真登记备案。各县、区农机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跨区作业证》在牌证齐全条件下免费发放的规定,及时通过“全国农机化信息服务平台”或农机直通车政务版客户端,对申领人员和机车的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上传到数据库,避免出现《跨区作业证》信息不全影响使用ETC系统免费通行。

二、严格疫情防护,做好发放工作。近期我省疫情形势复杂严峻,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坚持“防疫不放松,农时不耽搁”落实好属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实做细《跨区作业证》的发放工作,采取预约申请、错峰办理、邮寄送达等方式,切实做好应发尽发。

三、广泛宣传引导,耐心细致解答。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要求,牢固树立“减损就是增产”意识,各地应随《跨区作业证》同步发放机收减损小册子、明白纸等宣传材料,并通过公众号、短视频、微信群、朋友圈等渠道,大力开展发放政策宣传,耐心解释机手问询,实行首问负责制,严禁出现态度粗爆、推诿搪塞等现象。

四、严守工作纪律,严肃追责问责。各地在《跨区作业证》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发放,不得委托中介组织发放,不得向申领者收取任何费用。对搭车收费、变相收费或工作中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从而引发信访事件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总站

2022年5月17日

标签:农业   认证   水产   农机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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