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是荷兰农业奇迹的有力支撑(合作社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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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合作社是荷兰农业奇迹的有力支撑

2、合作社的成功经验

3、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办法

4、合作社财会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将出台

合作社是荷兰农业奇迹的有力支撑

合作社是荷兰农业奇迹的有力支撑

荷兰全国面积仅4万多平方公里,人口1700万,人均耕地不足2亩,但却是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农产品出口国,是典型的小国大农。荷兰之所以能成为全球发达农业的典范,除了农业技术装备水平、经营管理水平、质量效益水平堪称世界一流之外,发达的合作社体系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从经营制度的角度评价,荷兰农业就是合作社农业,合作社是创造荷兰农业奇迹最有力的制度支撑。这对当前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荷兰农业合作社具有历史悠久的合作基因支撑

荷兰是全球合作社发展最早的国家之一,发展历史长达150年以上,而且稳定性强,对农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持续增强。一方面,荷兰农地实行单子继承制,家庭农场代际传承相对稳定,不仅扼制了土地细分,而且更易产生对合作社的组织忠诚,从而保障了合作社运行的基本稳定。另一方面,由于长期的市场经济制度运行,较强的契约意识使加入合作社的农场主较少产生短期性投机行为,很少不遵守与合作社的销售合约而私下出售农产品,由此更加密切了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依存关系,促进了合作社的稳定发展。

相比而言,中国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农民合作精神和合作文化的培育还需要一个长期过程。但必须从现在起就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对合作社发展的支持绝不能单纯注重硬件投入,直接给钱给物,同时要关注合作社的软件建设,高度重视培育合作社的合作意识、合作能力、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

荷兰农业合作社总体表现为全产业链发展

在荷兰农业合作社的全产业链发展中,全过程的利益分享机制有效增强了对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经济激励。换言之,农民参与合作社不仅在技术服务、生产资料供给和农产品销售方面能够直接获益,而且可以通过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的利润返还,分享分选、仓储、加工、包装等产业环节的价值增值。合作社的全产业链发展模式延长了产业链条,提升了附加价值,增强了市场竞争能力,更重要是强化了对农民的利益激励,加大了农民参与合作社的认同度和凝聚力。

中国的农民合作社目前普遍规模小、基础弱,短期内难以实现全产业链发展,绝大多数仍主要在生产环节发力。中国现阶段农产品生产的主要瓶颈不是供给能力不足,而是优质安全的农产品供给严重缺失。

因此,中国的合作社应当首先在品种改良、技术提升、标准化种植、品控体系建设等重要方面实现实质性推动,通过成长为组织引领农民生产优质农产品的供应商来争取相应的价值增值,进而实现带动合作社社员收入增长的发展目标。从趋势上看,越来越多的合作社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向全产业链拓展,争取更大的赢利空间。

“家庭农场+合作社”是荷兰农业的精髓

荷兰农业的根基是数量众多的家庭农场和在此基础上联合发展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以生产为基础,合作社以服务为引领,二者利益高度相关,互为依存,融为一体,表现出极强的内生动力和强盛的生命力,构成荷兰高度发达的现代农业体系中最坚实的微观制度支撑。

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农业的基本经营形态表现为“小农户+合作社”。由于中国的小农户总体上正处于分化过程中,一部分老龄农户或者自给型农户正在不可逆转地退出农业,因此小农户的振兴应当是有选择性的,政策支持的重点应是以农业为主要职业和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核心农户。

核心农户的发展趋势是生产规模逐步扩大的家庭农场,而家庭农场的良性发展必然要求综合服务能力较强的合作社同步跟进。因此,我国家庭农场与合作社同样具有内在的发展关联,不应成为此消彼长的分离式发展过程,更不能以两套差异化政策体系分别加以支持。当前应当更加关注整体性政策优化和政策协同,在促进小农户稳步向家庭农场发展基础上,催生更有效率和带动力的合作社快速成长。

公司化发展是荷兰农业合作社提高竞争力的共同选择

荷兰农业合作社的公司化发展趋势十分明显,是其应对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共同选择。究其主要原因是传统合作社在市场竞争加剧条件下存在三方面局限性,一是因满足社员民主需求而导致决策效率相对较低;二是因要求社员平等而导致聚集资源的能力较弱;三是因社员主要为世代务农的农民而导致专业人才严重匮乏。

因此,日常决策交由效率更高的公司承担,可以有效弥补传统合作社低效率民主决策制度的不足,显著提高合作社的市场适应性和竞争力。与此同时,公司化发展增大了合作社的开放性,不仅能够实现多元化发展资源的有效导入,而且专业经营管理团队的进入也可以很好弥补合作社发展中的人才短板。

当前中国绝大多数合作社都面临资源和人才双重不足制约,决策效率不高的局限性也很突出,加快合作社现代化改造的任务同样极为紧迫。但在短期内,中国多数合作社尚无推进公司化运营的基本条件,从传统合作社向现代合作社转型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时期。当务之急应当是做好强化现有合作社基本制度和治理能力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做到产权关系清晰、治理结构有效、分配制度完善,在此基础上渐进式推进合作社的公司化运营。

(作者系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研究员)

合作社的成功经验

合作社的成功经验

一个合作社能否取得成功,取决于内部和外部两种费用的比较,节省的外部费用(对外的交易成本)如果大于内部费用(管理和决策成本),这个合作社就是有效率的,就有生命力。一般而言,合作社的内部费用,要高于家庭农场;合作社的外部费用,要小于家庭农场。内部费用和外部费用很难计算准确,但每一个社员心中都有一本账,而且每一个社员的账还不一样,即入社之后自己赚钱是否更多了。

我们可以从内部、外部两个方面来分析合作社成功的经验。

从内部看,一般都在坚持合作社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股份制,建立了能兼顾各方利益的决策、管理和分配制度,既不让大户吃亏,能够调动大户的积极性;也不让普通社员吃亏,保护普通社员的合法权益。

从外部看,相对于普通农户,合作社有经济上的好处:

1. 政府资金支持,如仁发农机合作社成立时即获得1234 万元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在发达地区,对从事粮食生产的合作社,县乡政府也有资金支持;

2. 政策扶持,如场库棚建设、用地、用电等;

3. 大批量采购农资比农户零星购买便宜;

4. 规模效益,土地达到适度规模以后会取得规模效益;

5.节省了农机作业费用,零碎地块集中连片以后,降低了机械作业的成本;

6. 降低了农机维修保养成本,合作社比普通农户能更便捷地享受到农机企业提供的维修保养服务,农机维修保养成本降低,农忙季节机械故障率低;

7. 可以比普通农户更便捷地享受到金融支持;

8. 产后环节的增值,合作社有实力建立烘干、保鲜、仓储设施,有的还有加工设备,延长了产业链,享受到了农产品增值收益;

9. 销售方面的收益,合作社在销售渠道、销售方式等方面有优势;

10. 品牌优势,有的合作社注册了商标,打造了绿色有机品牌,销售价格高于普通农户。

政府的资金、政策、金融等支持,有的是一次性的,有的是年年都有,这些支持对于合作社的启动和运行是十分重要的。但也有一些人为了获得补贴而组建合作社,一旦补贴到手,合作社也就名存实亡了。

以上是纯经济的分析。其实,农民入社除了算经济账,还要算面子账,如果入社仅仅只有经济上的好处,是不够的,“宁为鸡头、不做凤尾”, 就是一个面子问题。

成功的合作社,除了引入股份制外,另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有一个享有较高威望的带头人,而这个带头人还具有以下一些素质:一是办事公道,公平合理地“分金银”,有的甚至能做到先人后己;二是领导艺术,能充分调动社员的积极性,尤其是在核心成员“排座次”方面,既根据每个人的能力特长委以重任,还充分照顾到每个人的面子,使其感觉到说话管用受尊重。

近些年,合作社发展很快,我们喜闻乐见的都是成功的案例,其实,不成功的数量远多于成功的。

探究合作社失败的原因,尽管多种多样,但无非就是分金银、排座次。

目前,对“分金银”研究得比较多,也受重视,有关部门也举办了很多的培训;但对“排座次”重视不够,研究不多,培训就更少了。

总之,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就是在经济上保障全体社员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尊重全体社员的民主权利;通俗地讲,就是分金银、排座次。只有在“分金银”时有好处,“排座次”时有面子,合作社才能健康发展。

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办法

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办法

财资〔2019〕2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局:

为建立健全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我们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2019年6月25日

附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行为。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负责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项目及资金拨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的指导和监管。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在清偿债务后如有剩余财产,清算组应当计算其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总额。计算公式为:

第五条  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当优先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因农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的,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当优先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新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转产转业。

涉及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划转的,清算组应当将划转情况反映在清算方案中,并将清算方案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做好相关财务账目、原始凭证等资料移交工作。

第六条  负责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项目及资金拨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流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合作社财会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将出台

合作社财会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将出台   本报讯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一周年之际,12月5日,农业部在浙江召开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经验交流会。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在会上透露,目前,与法律相配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即将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农业部正在制定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草案,近期有望颁布。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依法在工商部门新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到17600多家。目前,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自主拥有注册商标26600多个,取得无公害、绿色和有机等“三品”认证3267个。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共为成员代购或者合作购买农业生产资料价值896.2亿元,代销或者合作销售农产品1.7亿多吨,对成员开展技术培训等3340余万人次。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平均每个成员获得盈余返还和股金分红约400元,成员收入普遍比非成员农户高出20%以上,有的高出50%以上。

  尽快推动出台法律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税收优惠政策、信贷支持政策等配套法规制度是此次会议所强调的重点。危朝安强调,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积极争取进一步扩大财政扶持资金规模,探索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点环节、具体途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要按照去年农业部与国家开发银行达成的《支持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尽快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研究制定开发行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加强协调沟通,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和完善建设项目、农业保险、用地、用电、绿色通道、自营进出口以及人才支持等相关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到位。

  危朝安指出,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各种支农建设项目。按照农业部新一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方案,在优势农产品主产区,重点鼓励、引导和支持一批优质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油料专业合作社、棉花专业合作社、生猪专业合作社、奶牛专业合作社等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按照《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6-2015)》实施方案,大力支持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特色农业,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使用地理标识。要尽可能将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农业标准化、农业产业化、测土配方施肥、科技入户、畜牧养殖小区、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一村一品等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委托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会议提出,力争用8年的时间培训10万名左右以理事长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10万名左右以会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理财能手,10万名左右以生产技术为主的种养能人,5万名左右以经管干部为主的县乡基层业务辅导员。农业部将从省级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100个左右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危朝安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进入建设与发展并重的关键时期,要抓住有利时机,推动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地发展。总体目标是:到“十一五”末期,力争数量有明显发展,质量有明显提升,机制更加灵活,制度更加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成员覆盖面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百分之四十以上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百分之五十以上成员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直供城市超市或通过合作社连锁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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